近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辆轿车停放在仓山区濂水路园林绿地上。接到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车主王某赶到现场,承认其为图一时方便在园林绿地上停车。执法人员告知王某,在园林绿地上停车的行为违法,对其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绿地,根据相关规定,对王某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