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幼儿追逐泡泡撞上另一个孩子,导致其摔伤致残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经法院查明,5岁男童小明(化名)和一群小朋友在小区内吹泡泡、追逐泡泡时,跳起来不小心撞上了4岁女童小丽(化名),导致小丽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丽的家人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后来经鉴定,她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小丽的父母多次与小明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丽的父母起诉至台江法院,诉请小明的父母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与小丽在小区公共休闲场所玩耍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小丽摔倒受伤,是一起意外事故,并非小明主观故意所致。不过,事故发生瞬间,小明往斜后方一跳的行为导致小丽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小明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天色已晚,多名幼儿在公共场所玩耍,追逐泡泡,有安全隐患,监护人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没有及时跟随照看幼儿,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鉴于此,法院判决酌定小明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丽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