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将私家车注册为某平台的顺风车,并用该平台的APP发布由连江马鼻至福州火车站、连江官岭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合乘信息。日前,张某在福州火车站卸客时被依法拦查,此次运输行为共搭载两批次乘客,其中3名乘客属于第一个行程订单,支付运费95.6元,另有1名乘客属于第二个行程订单,支付运费71.4元,张某还收取乘客通行费20元。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经进一步查实,发现该私家车车主不仅变相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且其用于运输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某罚款499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福州的私人小客车合乘须同时满足“合乘区域在福州市市区、分摊的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或通行费、一天合乘的次数不超过4次”等条件,违者属于变相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记者 通讯员 徐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