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协助境外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李某提起公诉。
据李某交代,2023年3月底至4月初,他偶然发现“手机口”业务来钱快,在明知“手机口”是协助境外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仍出资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置6台手机和数据线作为诈骗工具,并租赁仓山区城门镇一公寓作为犯罪的场所,还向上线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张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同时招揽黄某、林某等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共同参与“手机口”业务。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即为境外诈骗人员实施诈骗时提供手机通话服务,通过音频线、数据线将两部手机串联,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他人在境外拨打电话时显示为国内电话号码,从而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检察官提醒: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等,均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林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