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车主多次将车辆停在某国有公司经授权建设、运营、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上,但驶离车位后都未及时缴费,经该公司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该公司遂以车主不缴纳占道资源费为由,将车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泊车公司在路段设有停车收费标价牌,并按照《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市区道路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明确的收费标准。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的行为,应视为愿意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接受服务。泊车公司已履行提供停车位的服务义务,要求车主支付停车费用属于权利行使范畴,判决该车主全额支付欠付的占道资源费。
据介绍,本案中,车主不按照规定支付占道资源费,经过多次催告仍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占道资源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卢未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