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那么,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产的,能否拍卖一方份额?
阿峰(化名)与阿花(化名)是一对夫妻,阿峰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了阿花与阿峰名下的涉案房屋。阿花认为相关房产是其与阿峰共有的,也是家里的唯一住房,遂提出执行异议,但遭到法院裁定驳回。
不久前,法院作出执行通知并送达阿花,要求阿花与阿峰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析产,逾期不分割的,该院将按阿峰对该房产享有50%份额进行处理,并拍卖阿峰所有的份额。随后,阿花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阿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故法院通知拟拍卖被执行人阿峰名下房产份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案涉房产面积有一百平方米,处置中保留阿花所享有的份额足以保障阿花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同时认为共有人阿花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处理适当。故上级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阿花的复议申请。
案例点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刘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