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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一男子私设民间标会 获刑三年二个月
福州晚报
2024-02-02 11:10

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影响金融秩序,危害群众财产安全。近日,闽侯一男子采取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万余元被判刑。

据悉,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闽侯县南屿镇一带组织了七班民间标会组织,共吸收村民张某、杨某等60余人参加标会,共计吸收会款120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后因部分会员停止交费导致标会资金链断裂,最终“倒会”,造成会员损失13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标会无相应法律保障,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遇到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切勿贪图高额利息,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避免资金重大损失。(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高小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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