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林女士是某小区的邻居,林女士住在一层,李先生住在二层。林女士占用绿地私建围栏,擅自把阳台墙体拆除改建成小卖部进行经营,还将原有承重墙拆除改为大门。李先生认为林女士的行为影响了房屋结构安全,遂将林女士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林女士辩称,在房屋改造过程中拆除了两面墙体,一面是阳台北面1.3米的墙,一面是将阳台东边的窗户改成了门,但这两面墙均非承重墙,并不构成对房屋安全结构的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林女士擅自改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并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危害。故法院判决林女士立即停止该房屋的经营性行为并要求其将房屋结构及阳台恢复原状。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房管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