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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网购衣物穿过就退 女子被判赔数百元
福州晚报
2024-03-15 10:39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的网络信息买卖合同案件。

2023年1月4日,刘女士在电商平台某店铺花费316元购买了2件衣服。当月10日,刘女士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店铺收到退货后发现衣服已被清洗,拒绝刘女士退货的申请,并在平台上与刘女士沟通退货事宜。刘女士承认衣服有过水,并继续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刘女士退款208元。2023年7月,店铺将刘女士起诉至闽清法院。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已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刘女士仍强行退货,并收取平台退款208元,已构成违约。店铺要求刘女士返还货款20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双方在网络信息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户籍调查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最终,闽清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店铺货款208元,并赔偿店铺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90元、调档费4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谢维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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