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雇佣车手私自开走“自己”车辆获刑的案件。
经了解,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陈某欲购买一部白色雷克萨斯LX570越野车。因缺乏资金,黄某和陈某劝说老李(化名)垫资购买该车辆。同月20日,黄某、陈某与老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老李先垫资购车,在车辆转卖下家后,黄某、陈某再偿还老李垫资的本金和利息。三人另约定,将车辆转卖所得利润按一定比例分红给老李。同月22日,老李以63.6万元全额购买案涉越野车,但因该车系库存车且轮毂不达标,无法上牌过户,老李遂将车辆开回永泰县保管。
2022年1月15日晚,黄某、陈某花费3000元雇请一名车手,利用偷配的车钥匙,将案涉越野车开至闽侯某地。次日,黄某、陈某将该车以46.9万元转卖第三人。事后,黄某、陈某均向老李隐瞒盗走车辆并销赃一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黄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3.6万元。黄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