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年初以来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等安全规定的4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3月21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某饲料生产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一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压力显示为12MPa,低于25MPa的最低工作压力。该公司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且2020年购置起未按规定每三年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30日,连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一套火花探测器报警器被拆除,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且一楼木工车间(粉尘涉爆场所)设有办公室,属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连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站液位仪显示一油罐罐容显示为50立方米,与现场罐容25立方米的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站在2024年2月份更新液位仪后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使液位仪罐容显示错误、无法正常运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9日,长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家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加工车间一台火花探测装置探头未定期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长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近期还将分批整理并推出各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举一反三,有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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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