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助捞鱼 鱼刺扎手致伤残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13.9万元
市民王女士前往超市买鱼,在无工作人员也无打捞工具的情况下,自助捞鱼被刺伤,导致创伤弧菌感染等。对此,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年9月,王女士前往福州某超市购买鲈鱼,现场未见工作人员和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筐,遂用塑料漏筐捞鲈鱼。将鱼装袋的过程中,她的右手掌心不慎被鱼刺扎伤,流出几滴血。她当时未在意,但是当晚受伤的手掌红肿发热,人也开始发烧。第二天,王女士的情况仍未好转,且被鱼刺扎伤的手掌发生溃烂,于是她紧急到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病情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2型糖尿病等,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4天才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被认定构成八级伤残。
随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该超市未尽到相应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亦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同时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王女士需自行捞鱼,其间被鱼刺扎伤手掌。该超市对王女士的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超市抗辩称,王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自己的责任,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13.9万元,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玲燕 张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