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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玻璃门上未张贴警示标识 顾客撞掉门牙获赔3700元
福州晚报
2024-07-29 10:47

顾客一头撞上蛋糕店的玻璃门,磕掉门牙谁担责?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看不见的危险”引发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2月,小兰(化名)前往闽侯某蛋糕店购物。进入蛋糕店时,其一头撞上了蛋糕店的玻璃门,左边门牙被撞掉。经查,该蛋糕店的店门系常规玻璃门,玻璃透明度较高,且玻璃门上未张贴警示标识。据该蛋糕店门前监控记录,小兰在进店时戴着帽子并低着头,视线存在受阻可能。小兰认为该蛋糕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撞伤,要求该蛋糕店赔偿医疗费5244.56元及交通费593.93元。双方协商未果,小兰遂诉至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蛋糕店经营者未在店铺玻璃门张贴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小兰进店时戴着帽子并低着头,视线受阻,未注意到店铺玻璃门,自身存在疏忽,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和调解,双方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过失,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该蛋糕店经营者向小兰支付3700元,剩余部分由小兰自行承担。(记者 朱丹华 林春长 通讯员 叶水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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