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民事纠纷案件,再次明确了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彩礼返还协议的有效性。
据悉,原告庄某(男)与被告何某(女)于202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频繁发生争执,最终决定和平分手。2024年3月25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同时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记载了庄某曾向何某支付彩礼2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由何某分期向庄某返还彩礼共计10万元。然而,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何某仅返还了6万元,剩余4万元迟迟未能兑现,引发了此次诉讼。
福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庄某与何某在离婚时所签订的彩礼返还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何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法院依法支持了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何某向庄某返还剩余的4万元彩礼。(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平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