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公交站附近的供水管道发生破裂,现场漏水严重。经现场调查,该事件系某施工单位进行开挖作业时,未对供水管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一根管径DN400的供水管被损坏,自来水漫溢地面,影响正常供水。
根据相关规定,市住建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修复被损坏的供水管道,并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项规定,施工时未对供水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交水费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三十八条其他项所列行为之一,属单位用户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个人用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蔡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