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境务工人员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身亡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某生前受雇于某公司,2021年8月被派往境外工作。公司为刘某等11人投保海外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
在保险期内,刘某2022年5月25日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5月27日死亡,死因为疟疾导致多器官机能障碍。
原告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因蚊虫叮咬感染疟疾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非自身原因所致的突发事故,符合意外身故险的理赔情形,应赔偿5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疟疾属于传染病,保险条款明确将被细菌病毒感染的疾病剔除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应该适用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赔付,即赔付30万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死亡的原因系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导致多器官机能障碍,直接诱因是蚊虫叮咬,感染疟疾发病是过程,该事件整体符合保险条款释义中关于“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受的伤害”的定义。
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该约定已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排除于免责条款之外。故刘某的死亡原因应认定为属于非其自身原因所致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董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