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通告
为便利外地来榕人员交通出行,对个人申领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个人“身份证明”调整为“省内居民(含持省内居住证明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后续如省级层面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市同步参照执行。
二、其它事项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