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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无效 被判偿还25万元
福州晚报
2024-12-16 11:00

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少见,但借款到期后,此类房屋真的能直接用来抵债吗?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民间借贷案件,提醒公众在借贷过程中需谨慎对待以房抵债等协议,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据悉,2016年7月和12月,郑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分两次向余某借款共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9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郑某将其名下的一套约70平方米的套房给余某以抵债。然而,借款于去年12月到期后,余某多次催讨款项无果,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万元。

庭审过程中,余某拿出协议书,要求以郑某名下的房子折抵债务。但郑某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书,辩称是醉酒后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要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自愿以房抵债、房屋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债务人没有其他外债以及债务人将房子交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等。本案中的以房抵债协议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法院对余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判决郑某偿还余某借款本息25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婧婷 陈宇捷)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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