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修订自2013年施行的《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是全省首部根据上位法修订和消防体制改革情况,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消防地方性法规。《条例》部分内容是针对福州特有情况作的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
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福州三坊七巷、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部分道路布局较复杂,里面较多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传统风貌建筑,也不乏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这些街区承载着福州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损失。为此,《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火灾防控作了专门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加强防火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网格化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品。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应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
工业园区内通常有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火灾风险较高。据了解,福州现有15个工业园区,其中2个化工园区内的一些石化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事故发生,《条例》对工业园区以及园区内相关企业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应急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督促园区内相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
化工园区内的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配备相关消防设施、器材,控制使用明火。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其装置或者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设施。
这些自建房应至少
设立两部疏散楼梯
福州城郊、乡村的群众将自建房提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部分存在,且这些自建房防火条件不足,火灾隐患较大。为此,《条例》从面积、楼层、装修材料等方面对自建房的消防安全作出具体要求。
村(居)民自建房提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单层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或者单层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建筑,每个楼层至少设立两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住宿部分隔开;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电动车停放场所
应安装报警器和灭火系统
目前,福州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问题已成为消防管理的重点事项。为此,《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作了具体规定,并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要求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设施。(记者 肖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