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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带货 未标“广告”即违法
福州日报
2025-03-14 10:04

近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福州某餐饮服务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短视频,介绍餐厅经营环境、消费服务等内容,未标注“广告”,属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在某平台开设商城店铺以及短视频账号,通过发布短视频对其经营的餐厅环境、消费服务进行介绍,并附有“网红餐厅”“网红酒馆”“同城热门”等文字宣传内容,短视频左下角处均含有“XX酒馆”字样的优惠团购链接。同时,该公司未在其商城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

执法人员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同时通过系统查询,确定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完成违法事项整改后,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点睛: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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