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停车费,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担责?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树木砸车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夏天,福州多地出现大风,气象局也于当日中午发布预警。傍晚,某小区业主刘某停放在公共车位的小轿车被狂风所刮倒的树木砸中,维修费达2750元。刘某认为,树木根部长期腐烂,物业公司未进行及时清理,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刘某当月尚未缴纳停车费,属于私自停放,公司对刘某的车辆并不存在管理义务。且当日大风属不可抗力,更与物业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无果,刘某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处的树木存在一定程度的慢性病害,气象局发布气象预警后,物业公司未对该处的树木进行加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一直有向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应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以单个业主当月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要求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常理。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款2750元。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本质是受业主委托的服务提供方,承担着公共区域综合管理职责。即使存在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费用,物业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对整个小区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