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服务车辆不一致”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网约车司机陈某违规使用未取得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单,导致合作平台公司被处以行政处罚2万元。合作平台公司起诉追偿后,经法院调解,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平台因管理漏洞承担次要责任。
据悉,某网约车公司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陈某通过该公司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登记自有车辆并通过了相关证件核验。今年6月27日,陈某在接单时却使用了另外一辆已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的车辆提供服务。乘客发现后向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
经调查,执法部门确认该行程存在“线上线下车辆不符”情形,且涉事车辆未取得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特别严重档次”,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网约车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将陈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其全额赔偿罚款及资金占用费。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违规换车接单是导致公司被罚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的服务协议属格式条款,未举证证明已明确提示司机核心义务,且仅通过月末线上形式复查证件,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陈某一次性履行了主要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严禁“人车不符”“车证不符”。(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