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20年期限届满后,以保证金抵扣租金方式再续租5年,此类约定是否有效?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此类规避法律上限的约定无效。
2005年7月,鲜果公司与吴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台江区一处店面出租给吴先生,租期20年,至2025年7月到期。合同约定,吴先生一次性缴清20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合同特别写明,20年租期届满后,若吴先生选择不退还保证金,可继续使用店面5年,保证金直接抵扣该5年租金,无需另行缴费。合同签订后,吴先生足额支付了全部款项。
2025年8月,鲜果公司以租赁期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腾空返还店面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吴先生辩称,该续租条款独立于原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约定,到期达成条件即形成一份全新租赁合同,并非原租期延续。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条款预先确定续租期限、租金,实质是以保证金折抵租金,提前锁定20年期满后的5年租赁,变相将总租期拉长至25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强制性规定,该续租约定应属无效。一审判决后,吴先生腾退店面,并按原租金标准支付了房屋占用费。随后,吴先生不服上诉,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租赁合同仅临时转移财产使用权,法律设置20年租期上限,目的是防止债权物权化;不少当事人试图通过保证金抵租、预先承诺期满续签等方式,规避租期限制,这类约定并不能产生合法续租效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