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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民间标会 一“会首”被严惩
福州晚报
2026-09-17 10:58

打着互助旗号的民间标会暗藏刑事风险。近日,一起发生在福州新区(长乐区)的标会案件宣判,“会首”丁某(女)组织民间互助会,通过偷标骗取会员钱款,造成数千万元损失,最终因两项罪名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4月至2021年10月,丁某吸收福州新区(长乐区)及周边居民为会员,组织20班民间互助会,并在运营标会过程中以偷标方式大量骗取会员会款。高某(丁某丈夫)在上述民间互助会运营过程中负责记录标会会簿,并协助丁某收取会款,同时提供名下银行账户为丁某收转案涉钱款。2022年8月,因参会会员未能领取到标会款,且发现丁某有偷标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3年1月,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37.172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217.706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冒用会员名义偷标会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807.061万元,并将偷标会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65万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标会属于非法集资风险载体,公众切勿被熟人关系迷惑,远离民间标会,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开展投资理财。(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瑶芬)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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