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福建省森林条例(修订草案)》《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三部福建地方性法规提交本次会议初审。
福建现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于1994年出台,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等工作也受到绿地率指标滞后等因素影响,这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等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园林绿化用地占地比例标准,具体标准拟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树木保护方面,明确禁止剥除树皮、破坏根系、以树承重、以水泥沥青硬化树穴、损坏花基等损害行为。供电、通信等单位敷设管线和建设基础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省人大环资委在审议意见中还建议,进一步明确科学选用合适行道树的职责,避免后期养护成本高、安全隐患多;同时完善因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而减少绿地面积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明确补建、补偿顺序并专款专用。
福建现行森林条例制定于2001年,历经两次修正,部分条款已与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及今年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不相适应。
修订草案专设“森林权属”章节,拟明确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发展木材加工、竹产业、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木本粮油等绿色产业。
福建现行渔港和渔船管理条例出台于2004年,仅2010年修正一次,渔船安全监管、污染防治等新问题亟待破解。
修订草案明确,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承担直接责任。海洋渔业船舶须配备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等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严格船舶证书、船员配员、安全设备配备等硬性条件,禁止冒险开航。在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渔业船舶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规范残油、垃圾处置,明确禁止冲滩拆解船舶。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推进智慧渔港建设,鼓励推广电动化、智能化渔业船舶。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进一步强化渔港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探索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协同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异地渔船安全监管责任。(记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