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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投资项目等诈骗18.3万元 男子获刑四年
福州日报
2026-10-09 10:29

近日,福清市审结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多种手段骗取熟人钱财,涉案金额达18.3万元,为广大群众敲响防范诈骗的警钟。

2023年下半年,陈某因多处投资失利,资金链断裂。他向朋友林某虚构存在高回报投资项目,还伪造相关项目资料截图,谎称前期筹备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很快就可以落地。林某信以为真,向陈某转账9.8万元。钱款到手后,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

此后,陈某隐瞒自己即将退出某投资项目的事实,以量大可享优惠为说辞游说老客户刘某。刘某念及双方过往合作经历,放下戒备,转账4万元用于购买后续服务。可没过多久,陈某便将该投资项目转手,项目接手方并不认可刘某这笔预付款,刘某投入的钱款就此打了水漂。

2024年初,陈某又打起歪主意,把自己租赁来的轿车谎称是个人名下车辆对外售卖,还找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王某购车定金4.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随后,为躲避被害人追讨,陈某直接潜逃出境,直至2025年底回国时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经查,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累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9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温小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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