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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备注“还本金”,就能先抵本金?法院:单方面备注无效
福州晚报
2026-10-22 16:07

不少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降低本金基数、减少后续计息,还款时会备注“还本金”,并认为出借人收款时没有提出异议,就代表双方达成先还本金的约定。这种情况,到底是算作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明确司法认定“单方备注不能改变法定还款抵充顺序”。

2020年5月,黄某向何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据并约定月利率1.5%。后续,黄某多次转账还款。其中,三笔合计18万元的转账,黄某自行备注“本金”“还本金”。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能还清全部本息,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黄某称自己已经备注归还本金,何某收款未提异议,应当视为双方达成先还本金的合意,所以18万元应抵扣本金。何某则认为,收款时无法看到转账备注,且双方从未约定优先归还本金,所以黄某转账款项均应优先抵扣利息。

法官表示,黄某转账备注属于单方填写,并非双方达成的合意;出借人没有提出异议,不能推定为默示同意变更还款顺序,故案涉18万元依法优先抵充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黄某不服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0条和第56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又无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即“先息后本”。

法官提醒,转账备注仅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改变还款抵扣规则;民间借贷订立借据时,应当书面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抵充顺序等关键条款,妥善留存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若双方协商变更还款抵充顺序,应当形成双方确认的书面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经济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洁 余乐雯)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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