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一家公司(化名)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因赔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双方约定公司支付15万元,逾期未履行的,陈某可按18.3万元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仲裁调解书作出当日,公司股东即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为由申请简易注销,公司随后注销。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生效仲裁调解书已确认公司债务,股东明知债务未清偿,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虚假承诺并办理注销,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据此判决公司股东对18.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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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记者 宋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