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连某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雁石镇厦中村建造石膏厂造成环境污染一案,作出对连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据悉,2015年3月有群众反映雁石镇厦中村有1家石膏厂以脱硫煤炭、石灰渣为原料加工石膏,污染严重。雁石镇环保站配合新罗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核实调查并与3月24日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
同年5月,雁石镇环境监察中队成立后,对该企业重点跟踪巡查,发现该企业主擅自于2015年6月恢复生产,经核实取证后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立案侦办,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龙岩市首例对环境污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打响了我市环保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第一枪,也表明了对环境污染严格依法整治的决心,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有着重大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