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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一男子为报复驾车故意撞人致1死1伤 被判死刑
2015-11-16 09:30
海峡导报

导报讯 (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卢亮声)为了报复,男子竟故意驾车撞人。据龙岩市中级法院日前披露,该男子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5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与朋友等人到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某娱乐城喝酒。

其间,易某与连某等人因故发生拉扯、推搡,被害人邓某、罗某等人上前劝止。在推搡过程中,易某的头部被连某打了一下,易某误认为是罗某所打,产生报复念头。

随后,易某走出娱乐城,从其所驾驶轿车内取出一根伸缩棍,欲返回娱乐城殴打罗某,走到娱乐城门口时被朋友劝阻。十多分钟后,易某回到轿车上时,发现罗某骑二轮摩托车离开,遂驾车尾随跟踪,意欲在探得罗某住处后,再伺机找人报复。

在尾随过程中,易某产生当即撞击罗某摩托车报复的念头。当尾随至桂林街道下桂林加油站路段时,易某开车加速从后方撞向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将罗某及后座的邓某撞飞,而后驾车往漳平桂林街道厚福村方向逃逸,造成被害人邓某死亡、罗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易某于同年1月22日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易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易某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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