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自家附近的水泥坪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先用手推被害人林某,被害人林某被推后用拳头打了刘某左肩膀一下,后被告人刘某用脚往林某右边胯部踢了一脚,致被害人林某右髂骨翼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除支付了被害人林某的医药费外还另外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其将被害人致伤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