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2月28日讯(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黄钟鸣)28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对龙岩市汇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30000元整。此前,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的《上杭县古田镇梅花山路赖坊村路段“6·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事故防范改进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意见。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7日15时许,易某龙驾驶闽F1089G号小型轿车(载王某、王某培、王某杰3人)沿上杭县古田镇梅花山路由龙岩市区往古田会址方向行驶,行经梅花山路赖坊村事故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央黄色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朱某福驾驶的闽FY296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39名乘客)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易某龙、王某培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道路设施部分受损。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对本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性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20年6月1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上杭县古田镇梅花山路赖坊村路段“6.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易某龙,男,闽F1089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越过黄色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酿成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在事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朱某福,男,闽FY296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朱某福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存在抽烟行为,但在事故发生前9秒停止抽烟,无证据表明该行为与本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陈某旗,男,龙岩市汇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车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不到位,造成公司驾驶人员守法水平不高,存在较多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龙岩市汇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缺失,对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于受疫情影响,2、3月未召开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还存在应付学习的现象,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守法水平不高,存在较多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同时,调查组责成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向龙岩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古田派出所向上杭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上杭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