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泉州市自2005年正式启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来,晋江、洛阳江(简称“两江”)流域国、省控断面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Ⅰ—Ⅲ类水质比例已连续15年保持100%;59条省重点考核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由2016年的72.9%大幅提升至目前的93.1%。
据悉,自实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以来,我市资金补偿力度不断加大,并针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筹集额度变化,及不同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先后6次修订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调整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向,完善相应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我市每年筹措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3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其余资金分别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扶贫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运转。
在资金筹集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受益多补偿多”的原则,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由下游受益县(市、区)按水量分配比例分摊。在资金分配上,按流域水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以及生态保护因子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既体现了水质水量的贡献,又体现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对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由上游县(市、区)具体细化安排使用,用于解决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同时,以流域水质为依据,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进行奖补,并补助支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以及跨区域的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
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污染源的治理,我市要求上游县(市、区)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同时,加强补助项目的管理,要求上游地区应每年制订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补偿资金项目须列入市里下达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在资金监管方面,我市建立了两江流域上游地区县域、区域之间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考核工作机制。对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或未按期完成年度整治目标任务的项目,将暂缓或不安排所在县(市、区)补偿专项资金。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主动公开资金安排情况,确保补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泉州晚报记者 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