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物业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内容。
垃圾量大的小区可按每300—500户增建分类屋
根据通知,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新建住宅小区应在给水、排水、配电、道路等接入方便且便于分类投放、接驳清运的位置,按“十有”分类屋标准(即有地面硬化、有遮雨功能、有规范容器、有宣传指引、有照明设备、有洗手设施、有排水功能、有监控功能、有消杀设备、有提醒提示),同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原则上每个小区应建设1个分类屋,垃圾量大的小区可按每300—500户增建分类屋。设施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包括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其中,分类收集间应设置四类垃圾分类投放区、垃圾容器暂存区、垃圾容器清洗区、洗拖把池;分类管理间应设置洗手池、工具区。
对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一步优化设置垃圾收集点位,通过楼道撤桶、撤桶并点等方式,确保每个小区至少有1个“十有”分类屋(亭),开放式或垃圾量大的小区可按需(每300—500户)设置1个“十有”分类屋(亭)。分类屋应配备四类分类收集容器;分类亭应配备厨余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使用专用箱。
建立收运台账严禁混收混运
通知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为落实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个“十有”分类屋(亭)配备1位垃圾分类督导员,并常态化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小区每季度开展垃圾分类入户宣传覆盖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已分类投放好的垃圾分类交付收运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车进行收集运输,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等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收运单位应严禁混收混运,同时建立收运台账,记录垃圾的种类、清运量和去向,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按属地人民政府要求分别交付给有资质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双随机”检查范围,市住建局每季度随机抽取物业服务小区对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 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