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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忌讳”到“主动”规划身后事 泉州市区遗嘱公证数量4年涨5倍
泉州网
2025-11-18 16:23

观念破冰!从“忌讳”到“主动”规划身后事

泉州市区遗嘱公证数量4年涨5倍

泉州网11月18日讯(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过去谈“遗嘱”色变,如今主动规划身后事——泉州不少老年人的观念正悄然转变。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的遗嘱公证件数从50件递增至309件,立遗嘱人群也从传统古稀老人向四五十岁中年人延伸,虚拟财产分配、子女权益保护等新需求让遗嘱公证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定心丸”。

案例1

赡养为尺 八旬翁75%遗产回馈贴身尽孝儿

“我的原则很简单,谁为我养老,谁就可以多分财产。”84岁的李某一年前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时,是这么考虑的。

作为国企退休职工,李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和数十万元存款,均为个人财产。他育有一儿一女,女儿早年移居国外,儿子则留居本地,长期照料二老生活。十年前老伴离世后,李某便与儿子一家同住,日常照护、住院陪护全由儿子儿媳承担。

两年前,李某的一位好友突发心脏病离世,因未明确遗产分配,好友的三个子女反目成仇,这件事让李某痛心不已。为避免日后自己的子女因财产起争端,他主动走进公证处立遗嘱,将四分之三遗产(含一套新购房产及大部分存款)留给儿子,剩余部分由女儿继承。

“两个孩子收入相当,但儿子常年贴身尽孝,百年后的身后事也得靠他料理,这样分配是对他承担赡养责任的认可,相信女儿对此不会有意见。”李某坦言,立遗嘱不是追求绝对公平,而是用法律形式敲定心意,免去未来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2

前车之鉴 45岁离异母亲立遗嘱守护儿子财产

“婚姻变故让我明白,必须提前为儿子的财产权益铺路。”45岁的林某谈及立遗嘱的初衷,满是坚定。

早年,林某与前夫白手起家,积累下丰厚家产,却在44岁时遭遇婚姻破裂。协议离婚后,她发现多年打拼获得的财产大幅“缩水”,这让她深刻意识到财产规划的重要性。尽管剩余财产仍有数百万元(含2处房产、2处店面、股票基金及公司股权),但林某仍然忧心忡忡:自己若再婚,或儿子未来婚姻出现变数,这些财产可能面临再次分割。

为守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林某决定办理遗嘱公证。“明确约定从我这继承的财产归儿子个人所有。即便我再婚,或我儿子将来离婚,这部分财产也不会受损。若儿子儿媳的感情和睦,儿子也可再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说,这份遗嘱是她作为母亲给儿子最实在的财产保障。

案例3

精准规划 63岁时髦老太巧分虚拟财产

“我的网店、手机号码、数字藏品这些虚拟财产,价值只有我最清楚,必须分明白才放心。”63岁的宋某查出癌症晚期后,第一件事便是到公证处立遗嘱,为她的三个子女规划财产分配。

宋某是一名资深会计师,不仅承接会计业务,还经营着一家积累了众多老客户的网上首饰店。考虑到三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她特意将网店和花钱购置的特别手机号码留给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的老三,“网店能给她带来一项固定收入,接下来经营如何,靠她自己的努力”。

对于房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资产,宋某也做了细致安排:老大已有地段和面积都不错的房子,宋某便将保险受益人定为老大;两套房产和理财资产,则倾向于留给收入较低的老二和老三。“做母亲的总是希望每个孩子都好,提前用公证遗嘱固定分配方案,能避免子女日后因财产反目,就算要怪,也只怪我这个老人就好。”宋某的话语里,满是为人父母的良苦用心。

数据与趋势

遗嘱公证件数逐年递增

中年群体加入

从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的统计数据来看,泉州市区居民申办遗嘱公证的需求逐年递增:2020年,该处遗嘱公证件数仅50件;2021年便实现翻倍,突破100件;2024年达309件,4年间增长超5倍。另一机构泉州市通淮公证处的数据则显示,近两年其遗嘱公证件数基本稳定在50件上下,申办人群以老年人为主,与海峡公证处形成互补参照,印证了遗嘱公证需求的整体上升态势。

更显著的变化在于申办人群的年龄结构。2020年之前,遗嘱公证几乎是70岁以上老人的 “专属事项”;如今,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也加入立遗嘱行列,年龄分布从“高龄集中”转向“全龄覆盖”,越来越多中青年人开始提前规划身后财产。

增长动因

观念、财富与风险意识三重推动

“遗嘱公证需求增多,本质上是观念、财富与风险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海峡公证处主任许小君分析。

从观念层面看,过去老年人“谈死色变”,将立遗嘱与“家庭不睦”“人之将死”绑定,避之不及;如今,随着身边因未立遗嘱导致遗产纠纷的案例增多,加上已立遗嘱老人的“口口相传”,更多人逐渐意识到立遗嘱不是“不吉利”,而是用法律手段实现“身后事和谐”的理性选择。

财富积累则为遗嘱公证提供了基础。随着居民个人资产(房产、存款、股权等)增多,“如何让财产按自己意愿传承”成为刚需,尤其是中青年人,在积累一定财富后,更倾向于提前锁定财产归属。

意外状况的增多也加速了观念转变。许小君提到,近年因突发疾病、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及时表达财产分配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人从他人经历中吸取教训,主动通过遗嘱公证“未雨绸缪”,避免身后家人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

立遗嘱的误区

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也可申办遗嘱公证。但需注意的是,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会严格审核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确认其意识是否清晰、意愿是否真实——只有满足这些核心条件,才能出具遗嘱公证书,并非所有申请都能通过。许小君特别提醒,厘清立遗嘱中的常见误区,才能更理性地规划财产传承。

误区一 独生子女的父母没必要立遗嘱

“很多人觉得独生子女自然能继承全部财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许小君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若未立遗嘱,独生子女并非唯一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可能参与遗产分配(如父母一方先过世时);即便独生子女顺利继承,其继承所得财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来若发生婚姻变动,这部分财产可能面临分割风险。

另外,申办遗嘱公证时,也需明确“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全部写入遗嘱,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误区二 任何人都可以申办遗嘱公证

“不少人以为‘只要想办,就能拿到公证遗嘱’,但公证处的审查标准远比想象中严格。”许小君解释,申办遗嘱公证的前提是“立遗嘱人意识清楚、能真实表达意愿”。若立遗嘱人患有精神疾病、严重认知障碍,或因重病、重伤导致无法清晰表达想法,公证处会依法拒绝办理;倘若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公证过程中还会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反复确认关键意愿(如财产分配方案)等方式,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此外,遗嘱公证卷宗属于永久保存的“密卷”,查阅需遵守严格的档案管理规定,以保障遗嘱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误区三 六种遗嘱的证明力都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规定,让不少人误以为“六种遗嘱证明力完全一样”。对此,许小君澄清:“‘不优先’不等于‘证明力相同’,公证遗嘱在诉讼中的优势依然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法院可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无需额外举证;而其他形式的遗嘱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被认可:自书遗嘱若有争议,需通过笔迹鉴定确认真实性;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则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若见证人过世或失联,遗嘱的真实性可能难以举证。“选择公证遗嘱,本质是用专业程序降低未来的争议风险,而非单纯追求‘优先效力’。”许小君补充道。

六种遗嘱形式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可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形式订立遗嘱。每种遗嘱的成立条件、风险与适用场景差异显著,以下从法律要求、优劣势两方面展开对比,助力理性选择。

1.自书遗嘱(最传统)

◆必须全文亲笔书写,不能打印后签名。

◆签名必须手写,不能只盖章或按手印。

◆必须写明日期(年、月、日),否则可能无效。

◆字迹易争议,如果字迹潦草或被质疑非本人书写,可能无效。

2.代书遗嘱(他人代写)

◆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必须全部签名,并写明日期。

◆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子女、配偶)。

◆建议找居委会、村委会或律师等中立人士见证。

◆如果见证人过世了,遗嘱的效力可能存在疑问。

3.打印遗嘱(新形式)

◆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签名并写日期。

◆不能只签最后一页,否则可能无效。

◆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需严格符合法律要求。

4.录音录像遗嘱(声音+影像)

◆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录音录像中必须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和肖像,并说明日期。

◆建议用手机或摄像机完整录制,避免剪辑或中断。

◆存储设备可能损坏或被篡改,当有争议时,需鉴定录像无剪辑无删改。

5.口头遗嘱(紧急情况)

◆仅限危急情况(如病危、灾难)。

◆必须有两个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必须尽快立书面或录音遗嘱,否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容易产生争议(如见证人记忆不清)。

6.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强)

◆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不能代办)。

◆公证处会审查遗嘱人精神状态、财产合法性。

◆2021年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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