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充成年人到公司上班,下班后与人约斗致死,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童工并非因工致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小毅(化名)出生于2000年,他到厦门一家公司入职时尚不满15周岁,属童工。不过,当时小毅化名阿天,并持阿天的身份证(身份证显示1989年出生)应聘,因此成功骗过单位。
入职之后,2015年1月,小毅因与同厂女工感情纠纷,下班后与女工的朋友在公园约斗,结果被对方刺伤致死。小毅死时,年龄还不满16周岁。
2015年5月,小毅父母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为由,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不过,最终仲裁委以未认定工伤,非因工作原因致死为由,驳回仲裁申请。
近日,小毅父母因对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小毅父母诉称,小毅未满16周岁,系童工。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公司辩称,首先,小毅冒用阿天身份证,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另外,小毅是在与人约斗中受伤身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没有过错,要求公司赔偿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毅之死系由斗殴所致,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发生斗殴系约斗。小毅在发生恶性案件前,对损害后果应当有初步的估计,其实际遭受损害也纯粹系第三人侵权,小毅受伤害与否,与是否童工没有关系,其死亡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因此,无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不过,法院也指出,小毅系因斗殴致死,原告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童工享工伤待遇须符合法定情形
童工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赔偿?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谢礼解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并按照国家工伤待遇予以计算。
但是,享受工伤的前提是“因工作原因致伤、致死”。符合工伤的主要情形有: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或者是上下班途中遭遇外来交通事故等情形。
法官还说,从保护童工及其家属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可以降低,只要不能排除非因工,就可认定系因工致病、致伤、致死。而在本案中,小毅遇害原因是与他人约斗,显然足以排除因工致伤、致死,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