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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房地产公司未及时缴税 被处825万元“罚金”
2015-10-27 08:48
厦门日报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黄建源)项目开发周期长、经营业务流程复杂、经济往来对象多——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涉税政策有其特殊性,企业若未按法定“时间表”规范处理涉税事项,很有可能踩上税法“地雷”,加大纳税成本。昨日,记者从地税稽查部门获悉,由于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延迟纳税等问题,翔安区两家房地产企业近日被地税稽查局查处,分别依法被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76万元和825万元。

【案例1】

拖延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产开发公司被查补176万元

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位于翔安区的福建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H房地产项目,早在2007年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该项目的销售比例仅为8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于是,2011年7月,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向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H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相关资料。同时,税务人员也多次提醒该公司务必注意时限。

然而,在收到税务人员的提醒后,该公司却仍不断以“公司负责人在外地”,“财务频繁更换、材料不完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慢”等理由为托词,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提交清算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对该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罚款,并将该公司移交翔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稽查。

翔安地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稽查后,对H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发现该项目还存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与项目无关支出、将期间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及未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等诸多问题。稽查人员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上述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核实,最终依法查补该公司176万元。

【案例2】

项目投用后未缴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被处825万元“罚金”

厦门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竞拍,取得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年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该公司开始动工建设L房地产项目,并于201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2013年11月,翔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将该公司列入稽查对象。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但2012年,该公司已经提前与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达到了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该公司应及时结算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项目实际毛利额并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稽查人员表示。该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对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审核调整后,翔安区地税稽查局最终共依法查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825万元。

【提醒】

房地产行业

易发生涉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意识,按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汇算。”翔安区地税稽查局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行业因业务流程和税收政策的特殊性,纳税环节与应缴税种较多,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因此该行业是税务部门征管中的重点行业,也是税务检查中的重点检查对象。

地税部门提醒,房地产企业应更加主动学习税收政策,自觉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防范纳税风险。在税收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和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对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

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房地产企业未及时开展清算、办理纳税申报,除了应补缴相应税款外,还将被加收滞纳金,同时将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件中的两家房地产企业就是没有把握好纳税的“时间表”、未按规定开展清算,最终被税务部门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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