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颁布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将迎来“变身”。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将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与原稿最大的不同,就是提高了处罚标准。原稿规定,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逾期未报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稿将处罚标准提高了十倍,变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修改稿还增设了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处罚标准,规定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改稿还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将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