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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证电工高空摔伤致10级伤残 介绍人担10%责任
2015-11-06 16:32
厦门晚报

无证电工高空摔伤致10级伤残 介绍人担10%责任

■电工维修电路需有相关资质。 资料图

经朋友介绍,去一家公司维修电路,结果施工中不慎从5米高空摔落,造成10级伤残,电工张某将该公司和朋友姚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和姚某都声称,自己与张某不是雇佣关系。近日,经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公司承担80%。

【事发】

有人触动航车移动开关,电工从5米高空跌落

张某诉称,2013年11月,他经朋友姚某介绍,到翔安一家公司去修理电路,到现场后,他搭乘该公司的航车到车间顶部,在检验电路的过程中,有员工触动了航车移动开关,航车突然移动,导致正在工作的他从5米高空跌落摔伤。

张某称,他在检验电路时,尽管该公司有员工在地上帮忙看护,但由于其他员工需要航车,而他们并没注意到航车上载着张某,因此触动了开关。

受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9天,被医生诊断为右髂骨骨折、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医疗费4万多元,这些医疗费全部由翔安这家公司垫付。

【诉讼】

朋友和公司互相推脱,均否认是电工的雇主

2014年初,在所在镇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张某先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随后,张某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现在他伤势较重,无法进行与年龄相应的体力劳动,他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赔偿。张某要求该公司与朋友姚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9344元。

该公司辩称,介绍张某来维修电路的姚某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而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该公司称,他们与姚某是承包关系,将工厂及研发楼水电安装工作包给姚某施工,但没有约定保修。原告张某是受雇于姚某到他们公司车间修理电路,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姚某则提出,公司起先叫他来修电路,他因病无法修理,才介绍张某过来。姚某认为,他是应公司的要求介绍张某过来,因此张某与该公司是雇佣关系,而他与张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判决】

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电工自己要承担10%

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公司、姚某与原告张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何确定张某的损失;对于损失,各方该如何承担责任。其中,前者是最大的争议点。

法院认为,对于张某在被告公司修理电路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三方均予确认。因此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公司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而姚某与张某不存在雇佣关系。

最终,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公司是张某的雇主,未能为张某修理电路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对张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姚某为被告公司介绍推荐没有取得电工维修资质的张某,对张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维修资质还受雇前往维修,对自身损失也该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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