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工资,竟然变成了“借款”?近日,厦门集美区一名老板状告自己公司的一名离职员工,要求员工归还12万元“借款”。
原来,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老板一直用个人银行卡转账发工资给员工,员工离职时,老板却突然起诉,主张自己转给员工的12万元是借款。
原告张老板是被告员工阿鑫的老板。据了解,阿鑫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张老板的公司任职。2012年,阿鑫离职。
阿鑫离职后,张老板起诉,声称这些钱是自己借给员工的,现在这些借款已经到期,员工应立即归还。不过,张老板手里并没有借条,他向法官解释说,阿鑫工作期间,与他达成了口头借款协议,所以,他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将12万元借款转给阿鑫。“那1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我的工资和奖金!”阿鑫表示,他确有收到讼争的款项,但款项并非张老板的借款,而是公司向自己支付的工资和提成奖金。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老板的主张“12万元是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他要求还钱的诉求。“转账并不等于民间借贷,还需要双方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法官分析认为,阿鑫当时是公司员工,也是张老板的下属,双方长期存在工资及提成款的发放往来,且公司财务人员也确认阿鑫工资是通过张老板的银行账号进行发放。
另外,张老板的公司之前已经在与阿鑫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转账款系公司支付给阿鑫的工资和提成。因此,张老板的银行账号也是该公司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之一。
而且,对于本案多笔款项转账往来,张老板也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