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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独占住房拖欠抚养费 家事法庭判男方让出房子
2015-12-04 16:53
厦门网

2013年离婚后,前夫一共只支付了2000元抚养费,她独自带着两岁的女儿,靠看店每月2000元的收入生活,连房子都租不起,只好回老家。眼看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她决定为自己和女儿上法院讨个公道。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这起前妻状告前夫要求居住权、女儿状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

【抚养费】

拖欠的4万元要补上 每月还得付2000元

晓雪和阿强是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的,当时他们的女儿才两岁多。双方约定,女儿跟着妈妈,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但是离婚后的第一个月,阿强就没有履行协议。晓雪说,他有时候给1000元,有时候给三五百元,前前后后加起来也只付了2000元左右。

阿强辩称,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靠父母资助生活,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他希望法官能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允许他减少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并表示将来有能力会尽量多付。

对此,家事法庭认为,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合法有效,阿强既没有提交付款的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目前的收入情况,因此仍应履行协议。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他还应支付拖欠的4万元,今后每月仍应按时支付2000元抚养费。

【居住权】

双方均有承租权 抚养女儿的一方优先

离婚前,晓雪和阿强住在一套廉租房内,离婚后阿强独占了房子。晓雪说,她看店的收入每个月只有2000元左右,孩子开销较大,另外租房付不起房租,只好回老家居住。考虑到将来女儿读书的问题,她没有迁移户口。

对于前妻要求廉租房的居住权,阿强则一口回绝:“她没有权利居住。”他说,这套廉租房是结婚前申请的,自己没有别的住房,离婚后一直住在这里。晓雪则说,这套廉租房是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否则他一个人不可能申请到两房的房型。根据当时与政府签订的保障性租赁房合同,阿强为承租人,晓雪和女儿为共同承租人,三人均为共同受补助人,享受政府补贴70%的房租。

法官认为,离婚时双方并未协商处理廉租房的方案,根据租赁合同,两人离婚后均有权承租这套房子,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照顾女方。家事法庭考虑到他们的女儿即将面临就学问题,且父亲长时间未支付抚养费,母亲无固定收入和住房,因此判决廉租房归晓雪及其女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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