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惜雯 通讯员 石传玲)疫情防控时期,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人社部及福建省、厦门市分别出台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新政策,较好地发挥了失业保险基金保民生、稳就业、促发展的作用。
今天,将为您解读厦门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带来的四大“福利”。
福利一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执行时间: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可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需要提醒的是,失业人员含本市户籍人员、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普通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在厦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育补助金。
福利二
阶段性扩大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
执行时间: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参照厦门低保标准每月800元,按月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福利三
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
执行时间: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
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福利四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只能享受一次。
从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于申领成功后的次月每月25日前到账。
备注: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于申领成功后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到账。
申领渠道
1.线上自助办理渠道: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进入个人网厅-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 、 “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 si.12333.gov.cn) 。
2.线下窗口办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属(灵活就业人员按户口所属)到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线下申请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储蓄卡。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