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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定期申请年度考核
厦门晚报
2021-03-05 09:16

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 马啸凌)今天上午,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解读《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政策。这个新规已于今年1月31日起施行。

新规定继续明确房屋征收实行各区政府包干负责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拓宽了具体征收实施工作的渠道。同时规定征收实施单位需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且需定期申请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可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保障了征收实施机构的规范化。

另外,继续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涉及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的,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实行货币补偿。

新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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