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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多部地方法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东南网
2021-06-23 09:26

东南网6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昨日上午,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正草案)》《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草案)》等多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 

关键词1 生态文明

生态保护者应得到合理补偿

据悉,现行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9年6月进行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条款需要根据最新政策和实际工作需求进行调整。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正草案)》新增了生态保护补偿专章,要求市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规定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等方式对8类生态保护事项予以补偿,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例(修正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划定禁止捕捞、垂钓区域的规定。各区政府根据水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等管理需要,可以在主要溪流、湖泊等水域的重要功能区段、工程枢纽保护范围划定禁止捕捞、垂钓区域,设置禁止捕捞、垂钓标志。对此类情形,《条例(修正草案)》设定了相应罚则,在禁止区域捕捞、垂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房屋装修产生的污染,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建议规定,除自建房外,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和安置性住房等其他各类住房均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

关键词2 老年人权益

新建天桥、地下通道应设电梯和顶棚

“过街难”,是老年人出行面临的普遍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并纷纷建言献策。

破解老人过街难,行人过街设施适老化写入法规草案。昨日上午,《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第四次提交常委会审议,并拟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导报记者注意到,对比之前的法规草案,《规定(草案)》修改三稿的规定更加具体。

在保障养老服务用房方面,法规草案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且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而在农村地区,区政府应当按照每个村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老年人如何更便利、更安全地过街?《规定(草案)》增加规定,要求“行人过街设施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合理施划人行横道。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和顶棚;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予以增设”。

此外,《规定(草案)》还增加规定,定期为辖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安排照护假等方式,为非独生子女员工照顾患病住院治疗的老年父母提供便利。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关键词3 荣誉市民

拟扩大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范围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于1996年出台并实施。截至2018年,共10批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31名杰出境外人士,成为“厦门市荣誉市民”。

此次提交审议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草案)》拟扩大荣誉市民授予对象的范围,激励更多厦门以外我国其他城市人士,投身厦门城市建设与发展事业,有效发挥荣誉市民在促进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与其他城市交往方面的作用。《办法(修正草案)》拟在原有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三类群体基础上,增加“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

而厦门市人大侨外委审议建议,将“为本市招商引资或者直接投资,贡献突出的”作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件之一,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推动厦门市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此外,厦门市人大侨外委审议认为,应完善荣誉市民退出机制,除了受到刑事追究,和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两种撤销条件外,建议增加“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撤销情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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