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住房问题是民生大事。厦门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住房租赁市场,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向往。近日,厦门出台《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厦门贯彻国务院精神,着眼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方案发布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召集住房租赁企业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业召开政策通气会;联合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召开业务操作座谈会,加快推动“非改租”政策落实。
哪些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由市住房局、各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核发改建项目认定书。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给谁?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遵守厦门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如何改建?租金如何确定?
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室内空气质量经专业检测后应符合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改建主体应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长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运营主体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提醒】出现违规行为 将被终止改建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链接】申请须符合相应条件 改建后不少于50间
■权属要合法。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
■主体要明确。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改建规模方面,改建完成后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安全环保方面,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此外,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市级项目和已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改建项目,由市住房局受理;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受理。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 可以提出续期申请
退出及监管方面,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确保分套(间)租户能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资源规划、税务及供水、供电等部门报备,房屋及供水、供电等纳入原用途管理,并取消租赁备案。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产权人和整体运营承租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求,主动配合征拆,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