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历史风貌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及奖励补偿等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厦门历史风貌管理和保护水平。
据悉,《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自2016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市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规程,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
《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关于历史风貌保护管理的具体职责。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工作,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修、利用等工作的具体开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此外,《规定》细化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的审批管理程序,提出历史风貌功能更新的办法,还提出了相关奖励的基本原则、条件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