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从明年1月1日起,参保人到实体医院门诊或登录本省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线上就诊,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可选择到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药店门诊统筹的医保待遇,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根据《通知》,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满足相应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支持和鼓励其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须确保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该执业药师需为医保药师库内有效人员,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内要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在分区内相对区分集采联采药品、国谈药品、挂网药品,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在医保结算区域配备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设备,对医保结算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要承诺按不高于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及采购交易子系统(简称“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的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医保药品费用。
逐步扩大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范围
《通知》提出,先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对于已取消门诊特殊病种、实行门诊统一保障的统筹地区,可参照我省门诊特殊病种药品范围确定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药品范围。
以下药品不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范围:(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二)除胰岛素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兴奋剂药品;(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四)需采取冷冻保管措施的注射剂;(五)中药饮片、院内制剂;(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应纳入药店管理的药品。
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放宽至12周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处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为确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处方应当以电子处方形式上传至我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有效期72小时;
电子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基本信息、慢性疾病名称等,注明处方用药天数;
电子处方应当依托医保机构及医师管理系统自动载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医保医师姓名及其医保编码、联系电话号码。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名。
严格执行实名购药可凭亲情展码代购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
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提供流转电子处方按门诊诊查费收费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医保结算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查验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并扫描上传身份证信息,已建立亲情共济账户的可凭亲情展码代购。
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提供药品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