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海事法院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守护人海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图为美丽的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厦门日报资料图)

昨日,厦门海事法院召开“司法守护蓝色海洋”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并发布5件海洋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6月6日至8日,厦门海事法院干警在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设立咨询台,发放生态环境法典及“司法守护蓝色海洋”案例册,开展普法宣传。
厦门网讯(文/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朱小菁 朱可为 王奇 图/徐海燕(除署名外))一尾尾鱼苗顺着滑槽跃入近海,海风吹过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6月6日,全国“放鱼日”当天,厦门海事法院联合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等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鱼苗入海,不只是一场生态修复行动,也是一份司法守护蓝色海洋的生动注脚。
两天后,6月8日,第18个世界海洋日暨第19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厦门海事法院召开“司法守护蓝色海洋”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并发布5件海洋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从法治层面不断丰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厦门实践”。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结各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606件。其中,涉及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146件;涉及违法占海、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违法倾废、出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违规开展无居民海岛建设等行政案件455件;刑事案件1件;海洋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4件。
五个典型案例 勾勒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实践路径
据介绍,这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集中呈现了厦门海事法院近年来司法保护蓝色海洋的审判理念与治理举措。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2024年5月,某物流公司、郑某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434立方米。案件进入诉讼后,厦门海事法院没有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启动修复,而是在诉讼初期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责任主体先行清理修复案涉海域。
最终,相关责任人共同清理工程废弃渣土682立方米,除清理其倾倒的废弃渣土外,还超额转运248立方米历史遗留废弃渣土,并通过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生态恢复期服务功能损失。
“海域生态系统具有天然的流动性与开放性,污染物扩散快。如果等到终审裁判生效后再启动修复,极易错失生态修复的黄金窗口期。”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涛介绍,法院探索“先予执行”机制,把修复责任从“判后”提前到“诉中”,是对海洋生态特殊规律的回应。
关键词 生态公共利益优先
在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案件中,某县政府发布清理整治通告,要求限期拆除保护区内吊养养殖设施。6名养殖户认为通告程序违法,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通告作出程序违背法律,应予确认违法。但如果简单撤销通告,保护区内非法养殖可能反弹,红树林生长空间将进一步被侵占,底栖生物、鸟类栖息地也将受到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秉持“生态保护优先、程序正义并行、民生权益兼顾”原则,依法确认通告违法,但不予撤销。“确认违法,是对行政机关程序瑕疵的监督;不予撤销,是为了守住生态安全底线。”行政和生态环境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说。
关键词 协同化解
在一起退养还湿案件中,因国家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原海域使用权出让项目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竞买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厦门海事法院运用“1+1+1”协同化解机制,会同属地法院、属地政府查清事实、协同调解,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原计划用于围垦的海域,得以继续保持湿地功能。
另外两个案例,则分别指向海洋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院通过裁判明确“纳管不等于捕捞许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禁渔期利用乡镇纳管船舶非法捕捞的行为;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出售海洋野生保护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规制终端消费市场,切断“市场需求—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的利益链条。
五个案例,分别对应修复、监督、协同、惩戒、引导。它们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导向:海洋生态保护不能止于事后追责,更要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即时修复、依法行政、源头治理和社会共识形成。
凝聚护海合力 把生态治理端口前移
海洋生态治理牵涉面广,既有司法问题,也有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科学评估、行业管理等复杂因素。单靠法院一家,很难解决所有问题。
这也是厦门海事法院持续推动协同共治的原因。
6月5日,厦门市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2026年第1次联席会议召开。会上,厦门海事法院展示了应用协同机制、协同平台开展工作的成果及典型案例。
在海沧湾违法倾废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托平台,联动海警局等成员单位开辟“应急收纳通道”,破解渣土合法消纳难题,将案涉渣土转化为市政道路原料,实现“废弃物资源化—生态修复—工程利用”闭环。平台还围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海洋珍稀物种保护议题,汇集成员单位意见,强化监管合力。
这种协同,不只发生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后,也向更前端延伸。
6月8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举办第四次“新蓝法治会客厅”活动,主题聚焦“涉海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海洋生态保护”。参加人员中,既有涉海工程建设企业代表,也有高校学者、研究机构专家、行政机关代表和海事法院审判人员。大家围绕涉海工程项目建设生态保护经验与风险、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修复机制完善等议题展开交流。
涉海重点工程建设中,施工工艺合规、渣土倾废监管、珍稀物种栖息地保护、海域使用手续、生态修复责任等问题,往往专业性强、风险点多。“新蓝法治会客厅”的意义,在于把审判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拿出来,把企业、专家、行政机关请进来,以会客厅的轻松方式,畅所欲言、坦诚交流,共同研判风险、提出对策,让司法服务从事后裁判走向事前预防。
赴一场碧海法治之约 从法庭裁判走向普法行动
如果说,典型案例展现的是司法裁判的力度,那么一系列护海行动,则体现了海事司法参与生态治理的广度。
6月6日的这场增殖放流活动,是厦门海事法院推动生态修复理念从裁判文本走向治理现场的一个缩影。厦门海事法院积极参与“6·8全国海洋宣传日”厦门系列活动,把判决书中的生态修复理念,转化为群众可感可见的护海行动。
同一时间,普法宣传也同步展开。6月6日至8日,厦门海事法院干警在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设立咨询台,发放生态环境法典及“司法守护蓝色海洋”案例册,向游客、社区居民、行业从业者讲解违法占海、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违法倾废、出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违规开展无居民海岛建设等法律红线。
在厦门大学生物博物馆,厦门海事法院干警还会同海警局等涉海单位开展海洋日主题宣讲,借助高校科普基地,推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司法守护蓝色海洋,并不是法院关起门来审案。它需要把个案中形成的规则转化为公众听得懂、记得住、愿意遵守的法治意识。非法倾废为什么不能做?伏季休渔为什么必须守?购买海洋野生保护动物制品为何也是破坏生态链条的一环?这些问题,只有被更多人理解,海洋生态保护才有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裁判到修复,从普法到放流,厦门海事法院正在推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从“法庭内”延伸到“海岸边”,从“个案办理”拓展为“系统治理”。
从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到“新蓝法治会客厅”;从联席会议,到一线普法和增殖放流,厦门海事法院正在构建更加开放的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格局。
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厦门海事法院将以中国向联合国申请在厦门设立《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秘书处为契机,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通过打造精品案例、创新多元生态修复模式、健全跨领域生态司法协同平台等方式,打造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地,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守护人海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链接
司法守护蓝色海洋典型案例
行政、司法、技术协同 先予执行修复海洋生态
——某检察院诉某物流公司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5月,某物流公司、郑某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的厦门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434立方米。2025年1月,某检察院提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防止损害扩大,厦门海事法院于2025年3月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责任人随即清理工程废弃渣土682立方米,其中超额转运历史遗留渣土248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倾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97747.27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责任人连带赔偿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扣减替代修复支出后,余款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并承担鉴定费3万元。
本案积极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突破“先裁判后执行”模式,将“实质性修复”与“功能替代赔偿”有机结合,形成清晰、完整、闭环的海洋生态修复与赔偿链条,以最快速度将“纸面裁判”转化为看得见的“岸线实景”。
明确生态优先原则 筑牢生态司法屏障
——方某加等6人诉某县政府强制拆除设施案
福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北回归线北侧种类最多、生长最好的红树林天然群落。为保护红树林,某县政府于2025年6月发布清理整治通告,要求保护区内吊养养殖设施限期拆除。方某加等6名养殖户长期从事吊养养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认为通告未明确补偿、未听取申辩,诉请撤销。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案涉通告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被告未依法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程序违法;但鉴于红树林生态系统脆弱且不可逆,若撤销通告,非法养殖将反弹,造成的生态公共利益损害远超个体权益。据此,法院判决确认通告违法,同时驳回撤销请求。
本案明确“生态公共利益优先”裁判规则,推动形成“生态保护优先、程序正义并行、民生权益兼顾”的生态法治新格局。
退养还湿 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
——李某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8年,某区政府批复同意公开出让某镇下河海区一宗海域使用权,李某以某实业公司名义竞得,成交价657万元。同年7月,因相关政策调整,涉案项目不再具备履行条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出让合同。李某遂诉请赔偿损失500多万元。下河海区原属珍稀水禽和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后因海洋生态保护需要退养还湿。
厦门海事法院运用“1+1+1”协同化解机制,会同属地法院、属地政府查清事实、协同调解,在赔偿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促成和解。李某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原计划围垦的海域得以保持湿地功能,为环三都澳海洋湿地保护作出示范。
明确乡镇船舶使用边界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林某诉某农业农村局、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5年5月伏季休渔期,海警在长乐文武砂附近海域查获一艘乡镇涉渔养殖辅助船正在底拖网作业,当场查获渔获物47.5千克及桁杆虾拖网一副。该船为林某所有,已由街道纳管,但未取得渔业船名核准、未登记船籍港、未持有渔业船舶证书。某农业农村局认定其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没收船舶及网具的行政处罚。林某不服,复议维持后提起诉讼。厦门海事法院认为,乡镇纳管基于安全生产和属地管理,所赋予的船舶识别号不能替代法定渔业船舶证书;林某明知无捕捞资质,仍在禁渔期违规捕捞,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厘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与渔业捕捞许可的法律界限,有助于堵塞以“纳管”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的监管漏洞。
司法规制终端消费 守护海洋野生保护动物
——某市海洋发展局与谢某非诉行政执行案
谢某未经批准出售螺制品被查获,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鹦鹉螺制品2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制品1个、唐冠螺制品7个。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意见。某市海洋发展局依法立案,于2023年3月作出没收螺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谢某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海洋发展局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把握“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司法导向,规制终端消费市场,切断“市场需求—非法捕捞—破坏生态”利益链条,提升了相关从业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