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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才知男友已婚 对方承诺给她5万却迟迟不兑现
2015-08-03 08:43
海峡网

她怀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为此,男友向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她5万元“养胎费”。但是,男友迟迟不兑现承诺;无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告上法庭。

据林小姐说,她和老王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的。两人同居不久后,林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得知喜讯之后,林小姐与男友商量,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但是,男友老王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3年4月,老王终于向林小姐坦白说,其实他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时,林小姐已经怀孕四个月。林小姐说,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

此后,面对男友的苦苦哀求,当时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为此,老王承诺给林小姐5万元。随后,老王还特意向林小姐写下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说:“因本人老王隐瞒真实婚姻导致林某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林某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

法官说法:分手安胎费 被告应该给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王应支付5万元给林小姐。

法官说,被告老王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在本案中,老王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老王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现象调查

恋人分手“情债”难辨

最近一段时间,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官司。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有五大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其中有不少还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越来越多,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有的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等不同形式存在,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上就是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

法官提醒

莫以借条表达爱意

法官说,针对此类案件,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法官还说,情侣共同生活期间,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对此,法官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或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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