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市区的退休空巢老人李大爷,养了一只金毛犬相依为伴。10月30日傍晚,李大爷外出遛狗,不慎丢失爱犬,心急如焚,便雇人印制了上百份“寻狗启事”,自己上街张贴在路边。“启事”中表明,对帮其找到爱犬者“必有重谢”。
启事张贴三天后,小潘帮助李大爷找到了爱犬。李大爷出于感激,欲请小潘下馆子共同吃饭,以示重谢。小潘并没有遵其意与他一道进餐,而是提出寻狗启事中提到“必有重谢”,应该给予他一定的经济报酬。李大爷则坚持以请客吃饭的形式表示重谢,因此双方产生矛盾,于11月3日一块前往辖区街道的司法所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辖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认为李大爷在寻狗启事中虽然只表示“必有重谢”,未明确要给予酬金,但“必有重谢”一词确实会被人理解为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
经讲理、释法、调解,最终李大爷一次性给付小潘600元酬金,以示重谢。(卢子能)